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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为了犯罪应理解成为了实行犯罪刑法第 2 2条规定的是犯罪预备 ,犯罪预备在主观上是为了犯罪。

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,都能归结到一个问题上,那就是一些执法者法治意识的淡薄,缺乏法治自觉的意识。只是在滔滔舆论的质疑声中,警方迫于网上的压力把发帖者释放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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假竞技则是运动员在游戏(玩弄)着那些游戏规则,以蒙蔽、欺骗以及狼狈为奸的方式扼杀对机会平等的最低限度希望。《战国策》记载的赵武灵王一句话吾将胡服骑射,以教百姓,还把六艺的部分内容提到了兴国大计的高度。中国足球联赛的假竞技、赌球以及黑哨问题愈演愈烈,以至警方介入,在各地掀起清查风暴。在这里并没有真正的解释和相应的不断整合化的作业,只有不断细则化的规则创制,在审判过程中规则解释所占的比重非常小。要瓦解上述裁判不公的病灶,最有效的手段并不是群众的讨价还价和当事人和解,而是预设表达异议的通道以及信息公开。

赌球现象还让我们看到了市场原教旨主义的局限性。规则的适用涉及规则的解释,而我国的规则解释方式却非常有特色,往往造成要么僵硬失调、要么灵活无度的困境。奥巴马当选总统后,就算之前再有意见,也不可能站出来干预最高法院的判决。

但是,为体现审判的公正性,罕有中国法官会将民意因素体现在裁判文书中。成熟社会必然要求 好吧,让我们跳开争议,先看具体案情。少数意见方的大法官中,托马斯、阿利托同意重审此案。当然,为保险起见,路州最高法院也检视了其他各州法律,发现除本州外,尚有其他5州允许对奸淫幼童者判处死刑,路州最高法院认为,这说明对于处决奸淫幼童者这一问题,已经存在全国共识(nationalconsensus),遂裁定驳回肯尼迪的上诉,维持原判。

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杰弗里·L.费希尔(JeffreyL.Fisher)自告奋勇,替肯尼迪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。在国内,民意是个复杂的概念,有时会和某种公众情绪交织在一块,成为司法裁判必须考虑,也无法回避的因素,如所谓不杀不足以平民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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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肯尼迪的死刑判决,引起社会各界关注。而其缺陷在于,民意是很难量化的概念,任何一方确定的民意标准,都可能被实践中的反证推翻。而且,是因为1977年的判例不允许处决强奸犯,各州就是为了规避这一判例,才修改立法的。民主党候选人巴拉克·奥巴马虽是自由派人士,这时也不得不站出来表态:我曾反复表示,死刑只对罪大恶极者适用……但是,对一个6岁或8岁的孩子施暴,就是罪大恶极的行为。

在参议院通过时,票数为95:0,这难道还不能说明民意所向?判决后的民意沸腾,能够证明全国共识吗?司法部马上重新提起动议,请求最高法院重审此案,推翻原判。肯尼迪大法官认为,仅有6个州允许处决奸淫幼童者,不能说明对这一问题存在举国共识。事实上,即便是民意调查,你问对方是否赞同废除杀人罪之外的罪名死刑,和问对方是否赞同判处强奸幼童犯死刑,答案可能都是Yes。至于死刑民意的判断,阿利托大法官提出,5个州都是最近这些年才通过处决奸淫幼童者的法律,恰恰说明这是民意所趋,是社会公德标准演化的方向。

本案被告是43岁的新奥尔良人帕特里克·肯尼迪(PatrickKennedy),他被控在1998年多次强奸自己8岁的继女。如果最高法院说什么事不能接受,什么犯罪就不能给予相应处罚,第八修正案就将沦为笑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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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10月,多数方的五位大法官直接以一份四页纸的意见书拒绝了再审申请。谁都知道,在美国,政客向来都是狗鼻子、墙头草,民意风往哪儿刮,他们的话就往哪儿说。

但斯卡利亚、罗伯茨却不以为然,斯卡利亚认为,再审一次也没有意义,多数方五位大法官不会改变自己的意见,结论还是一样的。费希尔认为,路州最高法院根本就是断章取义,库克案本意就是禁止对一切强奸犯判处死刑,不管被害人是否成年,6个州的相关立法,怎么也代表不了全国共识。四名自由派大法官认为判处奸淫幼童者违宪,四名保守派大法官持相反意见,中间派大法官安东尼·肯尼迪投出关键一票,并代表多数方撰写了判决意见。这种做法的好处,是直面民意,体现判决的正当性如果某个州认为在特定情况下,可以对这类罪犯处以极刑,不算违反宪法。而且,有些州,如科罗拉多州,州议会之所以否决处决奸淫幼童犯的立法,是因为担心刑前羁押时间太长、经济成本过高。

由于路州1995年曾修改法律,允许对奸淫12岁以下幼童者处以死刑,地方法院陪审团一致裁定,判处肯尼迪死刑。肯尼迪大法官认为,仅有6个州允许处决奸淫幼童者,不能说明对这一问题存在举国共识。

但斯卡利亚、罗伯茨却不以为然,斯卡利亚认为,再审一次也没有意义,多数方五位大法官不会改变自己的意见,结论还是一样的。多数方大法官不是号称有全国共识吗?为什么联邦法律2006年还追加了类似条文?按照统计,相关条文在众议院通过时,票数为374:41。

斯卡利亚说道:美国人民对于处决奸淫幼童者的立场,根本与多数方的判决无关。民意PK全国共识? 最高法院判决宣布后,果然激起轩然大波。

参与制定相关州法律的路易斯安那州前议员皮特·施奈德说,即使反对死刑者也曾告诉他,他们会杀死任何一个强奸他们孩子的人。共和党总统候选人麦凯恩说:奸淫幼童是最卑鄙无耻、令人发指的犯罪,如果有法官认为这样的犯罪都不应判处极刑,实在是令人不安。然而,到底谁代表民意?举国共识又该如何判断?九人从来是各持一词,甚至在判决意见中相互斗嘴。对肯尼迪的死刑判决,引起社会各界关注。

当然,为保险起见,路州最高法院也检视了其他各州法律,发现除本州外,尚有其他5州允许对奸淫幼童者判处死刑,路州最高法院认为,这说明对于处决奸淫幼童者这一问题,已经存在全国共识(nationalconsensus),遂裁定驳回肯尼迪的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奸淫幼童者死刑也违宪 想当年,2008年6月25日,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宣布了肯尼迪诉路易斯安那州一案的判决意见,大法官们以5∶4票判定:路州关于奸淫幼童可判死刑的法律因违宪而无效。

至于死刑民意的判断,阿利托大法官提出,5个州都是最近这些年才通过处决奸淫幼童者的法律,恰恰说明这是民意所趋,是社会公德标准演化的方向。如前所述,最高法院的最终审理结果,完全以意识形态分界。

连两党政客都共同谴责最高法院的判决,难道大法官们这次对民意的判断,真得出了错? 民意小插曲 麻烦还不止这些。民主党候选人巴拉克·奥巴马虽是自由派人士,这时也不得不站出来表态:我曾反复表示,死刑只对罪大恶极者适用……但是,对一个6岁或8岁的孩子施暴,就是罪大恶极的行为。

但是,为体现审判的公正性,罕有中国法官会将民意因素体现在裁判文书中。多数方不能把公众当年对死刑的态度变化,全算到对强奸罪的认知变化上去。肯尼迪向路州最高法院上诉称,根据联邦最高法院1977年在库克诉乔治亚州案(Cokerv.Georgia)中的判决,强奸虽是一种严重犯罪,但毕竟不同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谋杀,所以,对强奸犯判处死刑是极为过分和过度的刑罚,属于宪法第八修正案禁止的‘残忍与不寻常的刑罚。阿利托承认,1964年至今,确无强奸犯被处决,但人们应当看到,从1965年到1966年,全国只处决了8个人,从1968年到1977年,也就是库克案判决的那个年份,全国一起死刑都没有执行。

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杰弗里·L.费希尔(JeffreyL.Fisher)自告奋勇,替肯尼迪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。但是,没有大法官打算为此改主意。

反对者则认为,奸淫幼童跟毁人一生几乎没有区别,对儿童身心健康的破坏是摧毁性的,对社会安定也伤害极大,不杀不足以平民愤。资深法律记者琳达·格林豪斯(LindaGreen-house)注意到这则博客,很快将它转载在当年7月2日的《纽约时报》上。

他质问大法官们:你们何时能拿出勇气为所有人伸张正义?尤其是那些年龄不到12岁、惨遭禽兽强奸的孩子们?路易斯安那州州长博比·金德尔也说:我对最高法院的判决感到愤怒。不对强奸犯处以死刑,是社会公德标准不断进化的结果,是成熟社会的必然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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